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市鼓楼区**街道办事处**科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厂**宿舍楼下平房**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苏CH****号小型轿车沿连天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8km+900m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0日死亡。2019年11月29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5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贾汪大队认定: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段某某)》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一飞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