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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现住该地,务工,群众。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7时25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鲁******/津*****挂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集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广州方向1451KM+693M处时,与因车辆故障停在第三行车道的辽宁省盘锦市驾车人杨某某驾驶黑******/黑*****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段某某、杨某某受伤,乘车人高某某死亡。经高速交警任丘大队事故认定,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发动机能否启动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筱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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