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巷**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5点2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村道口处,与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的的全部责任。现段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段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河北盛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无驾驶资格证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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