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91********,汉族,中专肄业,案发时系兰州市**集团客运公司**客运公司司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湾**号**室。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0时13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甘A*****号宇通牌大型客车(**路公交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武门十字左转弯进入秦安路时,将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田某某撞倒后碾压致伤,被害人田某某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3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因交通事故主要致伤右下肢及头部,系全身多发性损伤,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关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琼莺
书 记 员:曹 寰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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