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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山东临朐人,户籍地所在地:临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王某甲沿临朐县**镇**村北侧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车辆失控滑倒,致王某甲、被告人段某某摔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段某某电话求助王某丙,王某丙遂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到达现场,将王某甲、被告人段某某送医抢救。当王某丙驾车行驶至223省道95KM+612M(临朐东城高速路口附近)处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米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追尾,该车又与顺行王某乙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连续推撞,致三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王某某随120救护车陪同王某甲、被告人段某某到临朐县人民医院后逃离,乘车人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被告人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责任;第二次事故,王某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米某某、王某乙、被告人段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06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件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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