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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段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检验灯光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号“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拉载金属床架,由昆明市官渡区公家村前往白水塘村,21时55分许,段某某驾车沿公家村至白水塘村道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白水塘村附近时,遇被害人宋某某在其车右前方同向推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段某某未注意观察车前情况,所驾车车头右前部与宋某某身体及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相碰撞,致宋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019年2月26日凌晨,段某某到交警队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在此次事故中,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自首;逃逸。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1228****。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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