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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傣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9********,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为云******号小型轿车沿瑞丽市金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瑞丽市新如意酒楼下段时,恰遇被害人赵某某骑自行车沿金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该处,因段某某未注意避让前方车辆,致使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2.03mg/100ml血;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824****;

2.移送案卷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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