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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91********,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早上0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银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水电站厂区左岸**乡一侧由左岸驶往右岸丽江一侧,08时30分许,当车行至**水电站厂区内离厂区大门K9+100米处时,车辆撞上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并在送往医院过程中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甲、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辆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姆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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