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园**号楼**单元**。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时17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晋A****2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骑行的被害人赵某某的太原7775**号某某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碾压,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头胸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部分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行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欣贵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63****。被害人家属宋小杰联系方式:1351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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