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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家属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06时40分,在安平县保衡路大疃路口,段某某驾驶冀T*****普通低速货车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重型仓栅式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研究认定,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认定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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