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户籍地,群众,衡水市**饭店厨师,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4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沿宝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兴路路口南侧20米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甲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段某某在医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被害人死亡,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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