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现租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房。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2020年6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一台牌照号为赣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昭山高速收费站处准备下高速时遇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大队一中队警务人员设卡检查,被告人段某某因准驾车型不符不敢停车接受检查,遂驾车强行开出收费站后又立即掉头强行撞开收费站的拦车杆重新驶入高速,高速交警立即驾车鸣笛追赶,被告人段某某为了逃避后方警车追赶,多次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变道,在京港澳高速**段支援警力赶到与涉案车辆并排行驶,同时喊话让其靠边接受检查,被告人段某某拒绝配合检查,为逃避处罚,强行变道将警车从应急车道附近别停至快车道,警车被别停至中央护栏边,并造成后方车辆紧急制停,险些追尾。后被告人段某某在行驶至京港澳高速衡东县范围内弃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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