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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静乐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日被阳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月11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段某某因违章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完12分未年检,于是把其朋友朱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为假证)上朱某某的照片撕下换上其本人照片伪造成自己的驾驶证进行使用,2018年12月31日被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时查获。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荣中林

2020年2月5日

附:

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侯审;

侦查卷壹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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