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61991********,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于2015年花2000元钱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了一个假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6月10日0时许,段某某驾驶冀A*****号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与新华路交口西2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查获,在交警要求出具驾驶证时,段某某将购买的假的驾驶证交付给交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照片,查获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段某某驾驶证真伪的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交警要求出具驾驶证时出具购买的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和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景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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