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15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温县**镇**村1排132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18日到河南省温县公安局投案,于同年9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12月31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河南温县的周某某借用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基公司)资质承揽了温县盛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公司)“**城”楼盘建筑工程项目,被告人段某某系周某某聘用的建筑工地现场负责人。2018年8月份, 周某某在向质检部门办理“**城”项目备案过程中需提供盖有“民基公司”印章的竣工验收材料,因民基公司不同意盖章周某某未能办理备案手续。后段某某通过街上的小广告联系到一个伪造印章的人,在民基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向伪造印章的人支付费用九百余元,伪造了民基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竣工验收材料上,周某某使用该材料办理了备案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段某乙、原某某、刘某等证言;3.书证:段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证明、投案证明、工程验收备案材料等;4.民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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