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甲于2018年9月份,为方便其父亲段某乙外出打工,通过互联网花费180元让他人根据其提供的段某乙个人信息为段某乙伪造一张身份证号为372930197207141872的居民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居民身份证;2.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3.证人段某乙证言;4.被告人段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中强
检察官助理:何宇琦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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