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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新沂市**街道**村。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段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段某某明知其不具有A2驾驶资质,联系他人(具体身份不明)购买“苏某某”的A2驾驶证及居民身份证,后在驾驶鲁Q0****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多次使用上述虚假证件处理违章。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持该驾驶证、居民身份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251省道75KM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苏某某”的驾驶证、居民身份证;

2.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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