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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0********,汉族,中专,滑县**乡卫生院临时人员,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新区**新城****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和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滑县**银行)成功申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4.5万元的信用卡,段某某于2015年7月11日向滑县**银行成功申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的信用卡,两张信用卡办好以后均由段某某持有和使用。

2020年1月24日,段某某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进行最后的刷卡消费,之后没有向发卡行归还透支款,刘某某名下信用卡欠邮政银行本金44413.2元,段某某名下信用卡欠**银行本金29813.46元。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4月21日三次向段某某夫妻催收两张信用卡透支款,且向其送达催收通知书,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20年8月4日,滑县某某银行工作人员到滑县公安局报警。截止2020年8月10日,段某某所持有和使用的两张信用卡共拖欠透支款74226.66元 。      

2020年8月11日上午10 ,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

后停留在工作单位,后被民警带回滑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2020年8月13日,段某某向本人和刘某某名下信用卡内还款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邮政银行**支行营业执照、信用卡申请表、办卡照片、信用卡交易明细及金额、催收记录、信用卡还款通知书、银行工作人员催收照片、个人信用报告、还款4万元的凭证等;2.证人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工作人员催收透支款的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3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以后停留在工作单位,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雷

张建洋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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