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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5********,回族,初识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昭阳区**乡**幼儿园斜对面路面上捡拾到一张被害人赵某某的社会保障卡。当天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到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 ATM机上用该卡分两次共取款5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段某某在昭阳区**街**银行自助取款机再次取款时该社会保障卡被ATM机吞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捡拾他人信用卡在自助取款机上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显浩

检察官助理:马金泽

2020年6月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材料3页,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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