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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65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28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段某某通过“转转”网络平台购买伪造的地铁员工卡若干张,并通过网络购买制卡设备和空白卡,对伪造的地铁员工卡进行复制,后通过“闲鱼”等网络平台将购买及伪造的地铁员工卡加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600余元。被告人段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刚

检察官助理:李扬

2018年12月20日

附:

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预审卷七册。

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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