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农民。2014年6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释放。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天水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1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段某某未经甘肃金红川酒业有限公司、和宜宾五粮液公司的同意,从他人处购买了金成州、锦绣陇南、五粮液等酒的注册商标、合格证、包装盒等物,在麦积区花牛镇二十铺中学对面租用的民房内,用低档酒自行灌装金成州、锦绣陇南、五粮液等高档酒并包装好进行销售。公安机关从麦积区花牛镇二十铺中学对面段某某租用的民房查扣已灌装完成准备销售的“45°金成州”380瓶、“45°锦绣陇南”92瓶、“45°五粮液1618”4瓶,非法经营价值共计122160元。同时查扣“50°五粮春”30瓶、锦绣陇南酒瓶盒600个、锦绣陇南大包装1400个、锦绣陇南酒瓶500个、锦绣陇南酒瓶盖1250个、金成州酒瓶盒660个、金成州酒瓶8个、金成州酒瓶盖560个、金成州酒开瓶器560个、金成州酒商标简介500个、锦绣陇南红包袋1000个、五粮液酒瓶盒240个、五粮液酒外袋260个、五粮液酒酒瓶120个、五粮液酒纸箱10个、五粮春酒盒子6个、五粮春酒瓶36个、五粮春酒纸箱60个、红川特曲100箱、红川特曲酒瓶72箱、红川特曲纸箱172个、茅台酒瓶100个、台酒包装30个、台酒纸箱7个、金成州酒手提袋1000个、金成州酒开瓶器1000个、锦绣陇南手提袋50个、红川酒业防伪二维码100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旋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五册、起诉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