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号楼**号,2018年2月7日因参与赌博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7时15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高尔夫敞篷版牌小型轿车沿梨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梨园路便民市场门前时与其左前方一辆陕A3N8G8号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发生纠纷,随后对方报警,民警出警后,认定未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段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带其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0.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血醇鉴定意见书;5、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笑凡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6672****;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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