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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9),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京沪高速进京方向6.5公里处,与前方潘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R****E)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段某某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6毫克/100毫升。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认定,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2020年1月15日,段某某向潘某某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并获谅解.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有如实供述、赔偿并获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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