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8********,初中文化,个体,住蒙阴县**小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蒙阴县汶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吊桥路段时,被蒙阴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539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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