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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磨蒿某甲磨蒿某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时52分,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途经潮南区两英镇龙岭路时,被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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