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时16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辽A****5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路口时,与张某某所驾驶的辽A****3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张某某报警后段某某被交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6.1mg/l00ml。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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