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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滑县**大道西侧自北向南行驶,驶至**乡**村路口南402号灯杆处时,与402号灯杆发生碰撞,造成段某某受伤,嘉陵牌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发现段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并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被告人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mg/100ml。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抽血照片;2.被告人段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公告查询单,驾驶人血样提取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段某甲、尚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醇)字[2019]994号)检验报告,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2019]25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5261201900014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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