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住洛阳市涧西区**路与**路交叉口**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豫C*****白色现代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与嵩山路口,与前方等红灯豫C*****白色小轿车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豫C*****白色小轿车驾驶员报警,交警当场把段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段某某赔偿了豫C*****白色小轿车驾驶员,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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