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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7********,纳西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16时左右,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云P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14线由香格里拉往剑川方向行驶,16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G214线2260公里+100米(西景线K2189+860M)处时所驾车辆失控后侧翻,造成驾驶人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08月08日17时10分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请到达事故现场的丽江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对被告人段某某的血液进行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7mg/100ml血,已超过醉酒临界值,被告人段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玉龙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7mg/100ml血,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春秀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玉龙县**乡**村委会**村**组**号,联系电话为15911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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