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号**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未央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陕A****V号黑色大切诺基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运潭西路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醇浓度为171.88mg/100ml,被告人段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0925****。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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