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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潭县**镇**路**巷**号,现住鄠邑区五竹镇文义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鄠邑区东西三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竹镇槐道村处,撞到停放在路边的陕A****N号小型轿车,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7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11.3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博洋

检察官助理:王雪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鄠邑区五竹镇文义村

2.案卷材料2册及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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