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19时10分,酒后驾驶吉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吉化招待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2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妍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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