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1********,汉族,高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卫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二七区S31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S316省道南四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0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供述;2、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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