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13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单元**号,现住本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室,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A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莲湖区唐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路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8.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7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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