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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云******二轮摩托车从凤庆县洛党镇出来前往云县黄薯山,15时40分许行至草皮街红绿灯附近时被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民警发现段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民警将其带至云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3.38毫克/100毫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3.3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段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 147870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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