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03分,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M*****号小型轿车沿九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闻路与九龙路交叉口以北5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经鉴定,段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7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冠东
检察官助理:杨斌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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