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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2009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20分,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凤庆城方向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凤庆县**路**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对段某某抽取血样,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7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现住凤庆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88766****;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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