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庄**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道**道修理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明某某从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部队坡消防大队斜对面何某某家行驶到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新堂口酒吧喝酒玩乐。
2019年9月24日23时38分,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路**路交叉路口30米处强行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冲进新堂口酒吧楼下的公共停车场,后被民警查获并当场进行酒精检测。经对段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96.94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9692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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