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3时36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川A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燕山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例行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现场测试结果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德阳第五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1.0mg/100ml。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段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行政处罚,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108****。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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