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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场**街**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01年3 月因犯盗窃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6 个月。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 日23时35分,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成洛大道从洛带镇往十陵街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成洛大道千禧苑小区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致车辆及隔离栏受损。案发后,民警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指挥室通知后到达现场,发现留在案发现场的车辆驾驶员段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到本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检验, 被告人段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已将对道路市政设施护栏损坏造成的损失7000元人民币赔付给四川航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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