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蓬莱市**街**号**号,现住蓬莱市**号楼**单元**室。2011年3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1年9月14日因多次伙同他人吸食冰毒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2年7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20时许,酒后驾驶鲁******号牌的小型轿车由蓬莱市**村出发,沿**路向东行驶至立交桥左拐至**路,沿**路**北路一直向北行驶至**路,再沿**路向东行驶至**,再向东行驶不远处后调头沿**路向西行驶至**路,再沿**路向南行驶,20时38分许行驶至**楼**路**路**处,停车等候绿灯时在车上睡觉,直到20时58分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段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2.5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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