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龙口市**铝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龙口市**铝业**期宿舍。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办案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及值班律师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龙口市**街道**村由南向北行至龙口市**街道**村**处,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2020年7月21日,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书鉴定: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1.63mg/100mL。2020年7月27日,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右侧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4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车辆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名单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量刑建议说明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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