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6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住址均为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获,2020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19年5月10日12,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系普通摩托车,属机动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路北200多米处时,被害人董某某打开由其驾驶并停在路边的粤RJE****号牌小汽车的驾驶室车门,被告人段某某因躲避不及与车门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段某某头部受伤、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及粤RJE****号牌小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某负主要责任。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段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并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2.被害人的陈述;3.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82643****)。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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