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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琴,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迪牌轿车,从本市清水河公园乐尚KTV出发,进入晋阳路后由北向南行驶。当日0时35分许,其行驶到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段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60.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川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中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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