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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呼图壁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2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上二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096号灯杆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资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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