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1********,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7日,段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期间,仍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驶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安居家园家中。05时04分许,段某某驾车沿昆阳大街靠道路中心双实线西侧第一条机动车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与宝塔路交叉路口北口时,遇李某某驾驶云******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停在同向前方车道内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绿灯放行信号。段某某未注意观察,所驾车车前保险杠右侧、引擎盖右侧、右前大灯灯罩与李某某所驾车车后保险杆左侧、左后尾灯、货车后尾门左侧、车后牌照号板左侧相撞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段某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离现场。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民警走访调查,于2019年05月17日08时许到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带领民警到昆明市晋宁区**路**银行附近将肇事逃逸时驾驶的车辆查获。在此事故中,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静脉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40.2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主要证据目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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