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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段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13日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吸毒并提供毒品于2015年1月23日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八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丰县城区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中大市场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兴海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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