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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捕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县人,农民,住莒县**镇**村**号。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段(160公里+300米处)时,与超车的沂水县**镇**村**号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刮撞。经检验,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张昭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192****);

2、侦查卷宗三册。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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