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小区**栋**单元**室,石家庄市长安区**技术咨询专业合作社职工,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因与他人赌博,于2015年02月0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06月19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跃进路派出所治安调解后未予其他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谈固东街西北角“**夜总会”内与朋友发生矛盾后,其驾驶冀A*****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打算从停车场内离开,段某某驾车从停车位驶出后因操作不当,撞上**夜总会大门,造成车辆和大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经抽取血液鉴定,段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48mg/100ml。经裕华交警大队认定: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证因未年检已被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代理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浩

检察官助理:刘旭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小区**栋**单元**室的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