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市同乡**村**路**号,现住户籍地。曾于2013年5月26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新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行唐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15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唐县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神华公园东侧处时,将车停在路边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89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检察官助理:刘旭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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